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东港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辽0681民初5228号
原告:**,男,1959年出生,汉族,农民,现住东港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世彬,东港市新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中铁建电气化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6年出生,汉族,中铁建电气化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工作人员,现住湖南省安乡县。
原告**与被告中铁建电气化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1年12月2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中铁建电气化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90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