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铁建电气化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

珠海汉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中铁建电气化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0111民初14305号 原告:珠海汉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新青科技工业园内。 法定代表人:寿皓,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该公司员工),男,1991年7月2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桃源县。 被告:中铁建电气化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中意一路728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珠海汉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告)与被告中铁建电气化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5日立案受理,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办理缓、减、免交受理费手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珠海汉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曹 敏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