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0111民初14305号
原告:珠海汉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新青科技工业园内。
法定代表人:寿皓,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该公司员工),男,1991年7月2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桃源县。
被告:中铁建电气化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中意一路728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珠海汉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告)与被告中铁建电气化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5日立案受理,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办理缓、减、免交受理费手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珠海汉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曹 敏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