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长兴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文虎哲诉株洲长兴建筑公司买卖合同保全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湘0202执保373号
申请人:文虎哲,男,1996年1月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
被申请人:株洲长兴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株洲市荷塘区红旗中路*家坪办公楼1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20076560165XP。
法定代表人:肖惮,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株洲长兴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20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株洲长兴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名下价值280000元的财产。申请人***已购买诉讼财产保全保险为之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株洲长兴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名下价值280000元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