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长兴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原告株洲县天实新材料有限公司诉被告株洲长兴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湖南天牌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湘0211民初2514号之一
原告:株洲县天实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株洲县渌口镇渌口村渔场二分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俊,女,1989年9月12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员工,住湖南省澧县,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即代为起诉、代为提起管辖异议,代为提起反诉,代为办理财产保全,代为参加庭审,放弃、变更诉讼请求,办理法院退费,代为和解、调解,提起上诉,申请执行并处理执行阶段各项事宜,提交、签收、受领本案诉讼文书等,以及一般代理的各项权限。
被告:株洲长兴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株洲市荷塘区红旗中路*家坪办公楼1栋。
法定代表人:肖惮,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姝,女,1971年5月16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财务负责人,住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即代为调解,代为签订调解协议,代收法律文书等。
被告:湖南天牌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天元区渌江路6号天牌公司办公楼。
法定代表人:***。
原告株洲县天实新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株洲长兴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湖南天牌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6日立案。原告株洲县天实新材料有限公司于2019年9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湖南天牌实业有限公司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株洲县天实新材料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湖南天牌实业有限公司的诉讼是其自主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没有损害国家、集体或其他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株洲县天实新材料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湖南天牌实业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文姝婷
二〇一九年九月四日
法官助理实习屈妙
书记员文雅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