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长兴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原告株洲县天实新材料有限公司诉被告株洲长兴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湖南天牌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湘0211民初2514号之二
解除保全申请人:株洲县天实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株洲县渌口镇渌口村渔场二分场。
法定代表人:石海平,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俊,女,1989年9月12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员工,住湖南省澧县,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即代为起诉、代为提起管辖异议,代为提起反诉,代为办理财产保全,代为参加庭审,放弃、变更诉讼请求,办理法院退费,代为和解、调解,提起上诉,申请执行并处理执行阶段各项事宜,提交、签收、受领本案诉讼文书等,以及一般代理的各项权限。
被申请人:株洲长兴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株洲市荷塘区红旗中路杨家坪办公楼1栋。
法定代表人:肖惮,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姝,女,1971年5月16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财务负责人,住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即代为调解,代为签订调解协议,代收法律文书等。
被申请人:湖南天牌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天元区渌江路6号天牌公司办公楼。
法定代表人:邱德辉。
解除保全申请人株洲县天实新材料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株洲长兴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湖南天牌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12日作出(2019)湘0211民初2514号民事裁定书,依法对株洲长兴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湖南天牌实业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银行账户资金1074505元或相应的财产进行了冻结、查封。现解除保全申请人株洲县天实新材料有限公司于2019年9月4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株洲县天实新材料有限公司要求解除诉讼保全措施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湖南天牌实业有限公司在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800235853802***账户银行存款1074505元的冻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 判 员 文 姝 婷
二〇一九年九月四日
法官助理 实习屈妙
书 记 员 文 雅 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