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长兴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株洲华龙工程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株洲长兴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租赁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0202执保507号
申请人:株洲华龙工程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株洲市渌口区南洲镇南洲村铁铺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221MA4M6TNK62。
法定代表人:袁友良。
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澹,湖南卓越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莫云帆,湖南卓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株洲长兴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株洲市荷塘区红旗中路杨家坪办公楼1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20076560165XP。
法定代表人:肖惮。
申请人株洲华龙工程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株洲长兴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株洲华龙工程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株洲长兴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40000元或相应财产予以查封、冻结,并提供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出具的保险金额为人民币40000元的保函作为财产保全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株洲华龙工程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株洲长兴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40000元或相应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陈柯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四日
书记员  刘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