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长兴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株洲长兴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湖南金世纪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株洲市渌口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湘0221执10号 申请执行人:株洲长兴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红旗中路***办公楼1栋。 法定代表人:肖惮,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湖南金世纪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渌口区渌口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株洲长兴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南金世纪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1年1月12日查封了被执行人湖南金世纪置业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株洲市渌口区房屋。现因被执行人湖南金世纪置业有限公司已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湖南金世纪置业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株洲市渌口区房屋的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三月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