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大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0203民初2109号
原告:**,男,1975年12月9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株洲县人,户籍地湖南省株洲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海,株洲市荷塘区正欣法律服务所,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为起诉,承认、变更、放弃诉讼请求,提起反诉、上诉,代为和解,签收诉讼文书,接收和解、调解等。
被告:***,男,1971年9月5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株洲市人,户籍地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
被告:株洲大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县淦田镇(原平山乡政府文化站)。
法定代表人:易秋其。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株洲大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2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株洲大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审理过程中申请撤回起诉系其行使处分权的自愿行为,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株洲大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802元,减半收取人民币901元,由原告**承担(原告已交纳)。
审判员  黄爱武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刘嘉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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