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大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湖南尚格置业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0211民初1485号
原告:湖南尚格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大道8号。
法定代表人:洪卫军,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娜,女,1985年8月1日出生,汉族,系原告公司员工,住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即代为起诉诉讼代、应诉、进行答辩,提交证据,代为承认、变更、放弃诉讼请求,进行和解、调解,签收法律文书等。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柳萍,女,1996年6月26日出生,汉族,系原告公司员工,住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即代为起诉、应诉、进行答辩,提交证据,代为承认、变更、放弃诉讼请求,进行和解、调解,签收法律文书等。
被告:***,男,1987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
被告:株洲大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县淦田镇(原平山乡政府文化站)。
法定代表人:易秋其。
被告:株洲明达劳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县淦田镇(原平山乡政府文化站)。
法定代表人:刘虹。
原告湖南尚格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株洲大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株洲明达劳务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26日立案。原告湖南尚格置业有限公司于2022年5月12日以双方和解为由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湖南尚格置业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对其诉权的自主处分,没有损害国家、集体、他人的利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南尚格置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7300元,减半收取3650元,由原告湖南尚格置业有限公司承担。
审 判 员 文 姝 婷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实习胡露雨
书 记 员 王   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