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大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株洲大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东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湘1122民初1605号
原告:***,男,1957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湖南省东安县人,住湖南省东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肖怀祥,东安县国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株洲大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株洲县
法定代表人:易秋其,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唐海松,湖南弘一(永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株洲大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肖怀祥、被告株洲大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唐海松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株洲大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易秋其,因特别授权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决确认原、被告之间存在劳动关系;2、被告承担诉讼费。事实和理由:原告与被告于2020年9月10日签订了劳动合同,工资为260元/天。2020年11月15日中午,原告在下班途中驾驶轻便二轮摩托车途经东安县芦洪市镇西江桥村路段时与莫奉元驾驶湘的MBK212号轻型厢式货车相撞,致使原告受伤。原告伤后,在东安惠民医院住院治疗57天,并构成九级伤残,现原告正在治疗和休息当中。综上,原告在上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应当认定为工伤,按照工伤标准进行赔偿。但工伤事故发生后被告拒绝赔偿,被告的不法行为于法相悖,已侵害原告合法权益。事故发生后,被告作为用人单位应当主动提出工伤认定,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而被告拒绝赔偿损失,不主动提出工伤认定。现逼迫原告依照法定程序,先确认劳动关系,再申请工伤认定。为此,原告提起诉讼,请依法支持原告诉讼请求。
被告株洲大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辩称:被告方不认识原告***,原告不是被告的劳动者,也从来没有去过公司;原告***可能只是神华火电厂农民工建筑队的一员,2020年在原告***受伤前,队伍已经撤了;原告***已年满60周岁,被告不可能聘请年满六十周岁的劳动者;原告***提交的劳务合同,是原告***需进行交通事故赔偿,项目部出于好意跟原告签订的合同。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20年9月10日,原告***(乙方)与被告株洲大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项目部(甲方)签订劳务劳动合同。该合同主要约定:1、合同期限2020年9月10日至2020年11月30日止;2、乙方同意根据甲方生产(工作)需要,从事泥工工作,乙方工作地点为东安县芦洪市镇神华国华永州电厂;3、每天工作9小时,工资为260元/天。2020年11月15日13时30分,原告***在东安县芦洪市镇西江桥路段被莫奉元驾驶的湘MBK212号厢式货车撞伤。2021年6月9日,原告***向东安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请求,要求确认原、被告之间的劳动关系等事项。因原告***已经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东安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对原告的仲裁申请,不予受理。为此,原告诉至本院,请求依法判处。
另查明,原告***从2017年11月开始享受东安县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
以上事实,有劳务劳动合同、交通事故认定书、东安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案件通知书、东安县社保服务中心出具的证明、庭审陈述等证据在卷,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本案系劳动争议纠纷。本案法律事实发生在民法典施行前,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法释〔2010〕12号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本案中,原告***到被告株洲大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项目部处开始工作时已年满60周岁,超过了法定退休年龄,并享受了东安县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故双方之间的争议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不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调整。原告请求确认原、被告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以支持。综上,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法释〔2010〕12号)第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席光武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莫来银
书 记 员 刘 佳
附件法条
《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法释〔2010〕12号
第七条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民法典施行后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
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持续至民法典施行后,该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