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大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株洲市创立混凝土有限公司、株洲大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 执 保 案 件 结 案 通 知 书 (2022)湘0203执保772号 申请人株洲市创立混凝土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株洲大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 申请人株洲市创立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株洲大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我院依法采取相应的保全措施,已保全完毕。 申请方如需要继续保全,必须在上述财产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审理部门提出续行保全措施的书面申请。你单位在期限届满前未提出续行保全申请的,已经采取的保全措施将会自行解除。 特此通知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