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飞鹿高新材料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株洲飞鹿高新材料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湖南鼎盛绿色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0202民初3728-1号
原告:株洲飞鹿高新材料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金山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2007656224696。
法定代表人:章卫国,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浩,湖南天隆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上诉,签收法律文书等)。
被告:湖南鼎盛绿色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宁乡市回龙铺镇白云新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24680317510W。
法定代表人:万显龙,系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株洲飞鹿高新材料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鼎盛绿色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株洲飞鹿高新材料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株洲飞鹿高新材料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株洲飞鹿高新材料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湖南鼎盛绿色建筑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02元,减半收取2501元,保全费1305元,共计3806元,由原告株洲飞鹿高新材料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蒋坤学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三日
书记员  胡 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