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飞鹿高新材料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湖南鼎盛绿色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0202执保532号
申请人:株洲飞鹿高新材料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金山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2007656224696。
法定代表人:***,系该董事长。
被申请人:湖南鼎盛绿色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宁乡市回龙铺镇白云新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24680317510W。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株洲飞鹿高新材料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湖南鼎盛绿色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株洲飞鹿高新材料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1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湖南鼎盛绿色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名下价值人民币157000元的财产予以查封、扣押、冻结,并已提供了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株洲飞鹿高新材料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的查封、扣押、冻结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湖南鼎盛绿色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名下价值人民币157000元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 刘 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