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三江建设有限公司

原告株洲三江建设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南省云阳大酒店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茶陵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湘0224民初297号
原告株洲三江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经理。
住所地:湖南省茶陵县。
委托代理人***,湖南挚友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湖南省云阳大酒店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谭回来,执行董事。
住所地:湖南省茶陵县。
原告株洲三江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省云阳大酒店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4日立案受理。原告株洲三江建设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株洲三江建设有限公司以已经与被告湖南省云阳大酒店有限责任公司达成和解、诉讼目的已经达到为由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株洲三江建设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7046元,减半收取计3523元,由原告株洲三江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谭圆圆

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
书记员曾宁丽
附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