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嘉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株洲市嘉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茶陵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0224民初901号 原告:***,男,汉族,1962年06月18日出生,湖南省茶陵县人,住茶陵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茶陵县紫微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株洲市嘉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湖南省醴陵市仙岳山街道江源村。 法定代表人:李发佑。 被告:***,男,汉族,1973年2月10日出生,湖南省茶陵县人,住茶陵县。 被告:***,男,汉族,1971年3月21日出生,湖南省茶陵县人,住茶陵县。 原告***与被告株洲市嘉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5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22年5月16日以***与本案不具关联性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对***的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向本院提起诉讼后,在本案开庭前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对其诉权的自行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撤回对***的起诉。 审 判 员 **意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颜易焜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