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湘0202执恢129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62年7月22日出生。
被执行人株洲市嘉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株洲市建设南路华商广场9栋2楼。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株洲市嘉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2007)株***一初字第119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12月23日依法立案执行。经查明被执行人株洲市嘉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2007)株***一初字第11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向本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文辉
审判员易阳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