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茶陵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湘0224民初1826号
原告:***,男,1972年5月16日生,汉族,茶陵县人,住茶陵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茶陵县紫微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告:株洲市建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滨江一村内。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谢**与被告株洲市建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9日立案。原告谢**于2019年10月14日以双方已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谢**在本案宣判前以双方已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是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452元,减半收取计226元,本院予以免交。
(此页无正文)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四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