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建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原告谢某某与被告株洲市建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茶陵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湘0224民初1826号
原告:***,男,1972年5月16日生,汉族,茶陵县人,住茶陵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茶陵县紫微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告:株洲市建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滨江一村内。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谢**与被告株洲市建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9日立案。原告谢**于2019年10月14日以双方已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谢**在本案宣判前以双方已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是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452元,减半收取计226元,本院予以免交。
(此页无正文)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四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