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醴陵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湘0281执363号
申请执行人:株洲市建华水电安装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湖南嘉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株洲市建华水电安装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南嘉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6日作出(2016)湘0281民初3259号民事判决书,并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湖南嘉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株洲市建华水电安装有限公司于2019年3月6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于2019年3月6日立案执行,并向申请执行人送达受理执行案件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
本院作出如下执行行为:
一、2019年3月8日,本院通过法院专递向被执行人湖南嘉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财产报告令。
二、本院于2019年3月7日、4月4日、5月21日、6月13日向全国司法查询系统发起网络查控,反馈被执行人湖南嘉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无工商、车辆、证券和存款,无可供执行的财产。
三、本院于2019年4月15日前往醴陵市不动产登记中心,轮候查封湖南嘉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B区1楼101-112共计12个商铺(证号:715006104),暂时无法处置。
四、2019年6月4日,本院前往长沙市人人乐商业有限公司,轮候冻结被执行人湖南嘉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租金收入3374631.86元,暂时无法提取。
五、2019年6月13日,本院前往华融湘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醴陵市支行轮候冻结湖南嘉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账户:50310********,冻结金额为3374631.86元,暂时无法划拨。
本院于2019年4月1日对被执行人湖南嘉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于2019年6月14日将被执行人湖南嘉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本院于2019年6月14日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其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发现的财产法律上、客观上存在处置不能,本案将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
本院认为,截止2019年6月14日,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为3338843.43元,已执行到位0元,尚有3338843.43元债权未执行到位。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发现的财产法律上、客观上存在处置不能。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对(2019)湘0281执363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曾峰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四日
书记员杨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