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湘0211民初662号
申请人:***,男,汉族,1971年8月18日出生,户籍地湖南省株洲市石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妙手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即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代为和解等。
被申请人:株洲市建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泰山路1986号D-5车间303。
法定代表人:陶跃光。
被告:***,男,汉族,1963年10月18日出生,户籍地湖南省株洲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株洲市建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20年4月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株洲市建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价值人民币18万元的财产。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大家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湖南分公司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提供了相应的担保(保单号:2200104852020000035)。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扣押被申请人株洲市建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价值人民币18万元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1420元,由申请人***预交。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陈永红
二〇二〇年四月三日
法官助理实习**
书记员*裕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