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建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湖南星宇远创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株洲市建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荷塘分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0202执保490号
申请人:湖南星宇远创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雄天路1号金丹科技创业大厦A栋16楼05号。
法定代表人:麦沙,系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文中,湖南天地人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申请人:株洲市建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荷塘分公司,住所地:株洲市荷塘区华南路6-2栋405房。
法定代表人:陶跃光,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株洲市建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株洲市荷塘区天元区泰山路1986号D-5车间303。
法定代表人:陶跃光,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湖南星宇远创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株洲市建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荷塘分公司、株洲市建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湖南星宇远创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2021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申请人湖南星宇远创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提供了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株洲市分公司诉讼保全责任保险保险单为该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湖南星宇远创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株洲市建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荷塘分公司、株洲市建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价值人民币116040.44元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尹建刚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刘 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