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龙头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株洲市龙头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株洲市无线电八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4)株中法执字第20号
申请执行人株洲市龙头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株洲市石峰区龙头铺乡兴隆山村。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株洲市无线电八厂,住所地株洲市石峰区建设北路杉木塘。
法定代表人***,该厂厂长。
申请执行人株洲市龙头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株洲市无线电八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于2012年11月29日经株洲仲裁委员会裁决,该案(2012)株仲裁字第049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株洲市龙头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株洲市无线电八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于2014年3月25日达成和解协议,确认本案被执行人株洲市无线电八厂应支付申请执行人株洲市龙头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1046874.02元(未涉及利息)并已履行。经查,被执行人株洲市无线电八厂已进入关闭清算阶段,职工安置尚有资金缺口,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株洲仲裁委员会(2012)株仲裁字第049号裁决书第1-3项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次执行程序裁定终结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再行提出执行申请不受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勇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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