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4)芦法执裁字第2号
异议人株洲市龙头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胡富强,系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男,1982年7月14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株洲市人。
被执行人**,男,1966年11月7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攸县人。
本院在审查异议人株洲市龙头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执行异议听证一案中,异议人株洲市龙头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14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异议申请。
本院认为,异议人株洲市龙头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撤回异议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异议人株洲市龙头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异议。
审判长麦丽红
代理审判员钟秋
人民陪审员**和
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