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0204民初208号
原告:***,男,1971年6月14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湘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湘东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株洲九方制动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株洲市石峰区田心北门。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崇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崇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株洲市龙头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株洲市石峰区龙头铺镇兴隆山村。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诉被告株洲九方制动设备有限公司、株洲市龙头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9日立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后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于2022年6月28日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并于2022年6月28日向原告送达补交案件受理费通知。原告***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的,按撤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长 谭 姣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邓 云
二〇二二年七月七日
法官 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