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龙头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株洲九方制动设备有限公司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0204民初208号 原告:***,男,1971年6月14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湘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湘东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株洲九方制动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株洲市石峰区田心北门。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崇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崇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株洲市龙头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株洲市石峰区龙头铺镇兴隆山村。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诉被告株洲九方制动设备有限公司、株洲市龙头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9日立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后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于2022年6月28日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并于2022年6月28日向原告送达补交案件受理费通知。原告***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的,按撤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长  谭 姣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邓 云 二〇二二年七月七日 法官 助理  *** 书 记 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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