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龙头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株洲九方制动设备有限公司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0204民初1579号 原告:***,男,1971年6月1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湖南省长沙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湘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原告之妻),女,1977年9月1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湖南省长沙县。 被告:株洲九方制动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株洲市石峰区田心北门。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崇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崇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株洲市龙头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株洲市石峰区龙头铺镇兴隆山村。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诉被告株洲九方制动设备有限公司、株洲市龙头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5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邹 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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