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0204民初1579号
原告:***,男,1971年6月1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湖南省长沙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湘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原告之妻),女,1977年9月1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湖南省长沙县。
被告:株洲九方制动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株洲市石峰区田心北门。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崇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崇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株洲市龙头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株洲市石峰区龙头铺镇兴隆山村。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诉被告株洲九方制动设备有限公司、株洲市龙头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5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邹 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