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湘02民初32号之二
原告:醴陵长*房地产顾问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醴陵市解放路东段劳动大厦七楼。
法定代表人:彭欢,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谭文健,湖南龙冠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浩,湖南龙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5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醴陵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妙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陆国富,男,1962年7月17日出生,汉族,住*苏省扬中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妙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5年9月14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妙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株洲市清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建设北路1169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一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醴陵长*房地产顾问有限公司与被告***、陆国富、***、株洲市清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9日立案。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醴陵长*房地产顾问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醴陵长*房地产顾问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也未损害他人合法利益,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醴陵长*房地产顾问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88894元,减半收取计94447元,由原告醴陵长*房地产顾问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成静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