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清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湖南省第五工程有限公司、株洲市清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湘民申3026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湖南省第五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建设中路2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熊省龙,湖南一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一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株洲市清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建设北路1169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天隆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湖南省第五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第五公司)与株洲市清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清水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均不服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湘02民终220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第五公司申请再审称:一、原审判决不按当事人75%进度款支付协议进行处理,是错误的。株洲县第一人民医院工程原为BT模式,工程款的支付模式改为按进度款支付方式后,双方经数次协商于2017年4月18日达成了75%工程进度款分配与支付协议,共同确认了清水公司和其他分包单位各自完成的工程量比例、应支付的75%进度款金额、应扣缴的税金、未完工作的暂留款、罚款、安全文明措施费以及应扣减的工项款(管理费、会计资料保证金、劳保基金),制作了75%工程进度款分配与支付表即《县医院项目工程款结算表》。该支付表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原审判决否定当事人75%工程进度款分配与支付内容,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二、二审判决第五公司给付清水公司502.206699万元工程款并承担违约利息,是错误的。第五公司按照75%进度款支付表全部履行了支付义务,已支付9712.03万元进度款,不存在尚欠清水公司进度款问题。请求依法再审。
清水公司申请再审称:一、本案违约金应从2017年1月9日起算,原审将2017年4月19日作为计算违约金的起点时间是错误的。二、第五公司不应当分配或享有清水公司完成的58.35%工程量所含的劳保基金份额,二审判决核减清水公司完全享有的劳保基金份额是错误的。请求依法再审。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双方所签《县医院项目工程款结算表》合法有效,原审未据此所载明的事项来确认应付工程款金额不当,第五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二)、(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指令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
审判员罗斌
审判员*前进
二〇一九年七月一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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