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清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株洲市清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株洲市国华电梯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湘0204执832号
申请执行人:株洲市清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株洲市建设北路1169号。
法定代表人:罗富春。
被执行人:株洲市国华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芦淞区人民南路222号金帝商业广场A栋1201号。
法定代表人:黄国华。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株洲市清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株洲市国华电梯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株洲市国华电梯有限公司在案外人株洲县人民医院存有可提取之收入,由于该笔收入至今无法经由株洲县财政系统予以拨付,故本院对该笔收入短期内无法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7)湘0204执832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王 健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六日
书记员 言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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