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清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株洲市清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湘0204执1175号
申请执行人:***,男,1980年5月22日出生,汉族,住新邵县。
被执行人:株洲市清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建设北路1169号。
法定代表人:罗富春。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株洲市清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仲裁裁决一案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钟学书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于2019年11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9)湘0204执1175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王 健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王超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