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株天法民二初字129号
原告株洲盛世建设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株洲市芦淞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女,汉族,该公司职员,1983年2月17日出生,住湖南省祁东县。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即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上诉,签收法律文书等)。
被告株洲市融增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株洲市石峰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男,汉族,1972年1月21日出生,住株洲市芦淞区。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即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上诉,签收法律文书等)。
被告**,男,汉族,1972年6月19日出生,住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株洲盛世建设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株洲市融增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株洲盛世建设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于2014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其诉权的自主处分,没有损害国家、集体、他人的利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株洲盛世建设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5577元,减半收取7788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共计12788元,由原告株洲盛世建设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承担。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五日
书记员蒋晶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