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湘0204执267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74年5月28日出生,户籍所在地湖南省祁阳县。
被执行人:向小金,男,土家族,1970年4月8日出生,住湖南省株洲市石峰区。
被执行人:株洲市融增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株洲市白石港木架子洲。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向小金、株洲市融增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3月23日作出(2016)湘0204民初1245民事调解书书,该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由本院立案执行。现本案已执行完毕,故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结案。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向小金、株洲市融增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予以结案。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郭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