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攸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湘0223民初4531号
原告:湖南凯峰亚明电线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攸县攸州工业园兴工南路**。
法定代表人:赵振诗,系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海平,男,汉族,1965年6月15日出生,湖南省攸县人,住湖南省攸县,系公司员工,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株洲市石峰区城中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株洲云龙示范区龙头铺镇龙坛寺村中心组。
法定代表人:言检红。
原告湖南凯峰亚明电线电缆有限公司与被告株洲市石峰区城中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4日立案,原告湖南凯峰亚明电线电缆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株洲市石峰区城中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确系自愿,且未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湖南凯峰亚明电线电缆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株洲市石峰区城中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726元,减半收取363元,由原告湖南凯峰亚明电线电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龙湘东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朱培
书记员刘黄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