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厦华消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株洲市厦华消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株洲市世纪天成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湘0211执564号
申请执行人:株洲市厦华消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为天元区天平路2号。
法定代表人**远,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株洲市中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即代为申请执行、代为签收法律文书,或代为放弃、变更民事权利,或代为进行执行和解,或代为收取执行款项等代理权限)。
委托代理人:廖赟,株洲市中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执行人:株洲市世纪天成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为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长江北路大酒店12楼1203-1211室。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株洲市厦华消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株洲市世纪天成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16日作出(2017)湘0211民初3094号民事判决书,并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8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于2018年6月12日立案执行。
2018年6月19日,本院向被执行人株洲市世纪天成酒店管理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于2018年6月12日向申请执行人送达受理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于2018年6月12日、9月25日、11月13日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明被执行人株洲市世纪天成酒店管理有限公司银行存款、工商注册情况、互联网银行、车辆、证券、不动产均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于2018年8月10日向株洲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株洲市世纪天成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的房产、土地情况,于2018年8月6日向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株洲分公司查询被执行人株洲市世纪天成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的收益类保险信息,于2018年8月6日向株洲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查询被执行人株洲市世纪天成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的住房公积金信息,均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18年10月28日、11月28日通过面谈方式、电话方式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其他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
本院于2018年8月6日对被执行人株洲市世纪天成酒店管理有限公司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
本院于2018年10月28日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其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将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
本院认为,截止2018年6月12日,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金额为626973元,已执行到位0元,尚有626973元债权未执行到位。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发现的财产法律上、客观上存在处置不能。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本院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