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新龙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株洲市新龙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醴陵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0281民初2734号
原告:***,男,1962年4月15日生,汉族,湖南省醴陵市人,住湖南省醴陵市。
被告:株洲市新龙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湖南省株洲市云龙示范区云田镇马鞍社区陈家组唐学明私房。
法定代表人:唐树松,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少健,湖南天隆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醴陵新奥燃气有限公司,住所:湖南省醴陵市经济开发区创新创业园二期。
法定代表人:甘银龙,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辉,湖南天桥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第三人:宁波地龙非开挖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惊驾路41号503室。
法定代表人:张振平,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锋,男,1982年6月20日生,汉族,湖南省株洲市人,住湖南省长沙县,系宁波地龙非开挖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员工,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晓依,湖南人和人(株洲)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原告***与被告株洲市新龙建筑有限责任公司、醴陵新奥燃气有限公司及第三人宁波地龙非开挖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2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22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的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株洲市新龙建筑有限责任公司、醴陵新奥燃气有限公司及第三人宁波地龙非开挖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7200元,减半收取1860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曾 峰
人民陪审员  周玉红
人民陪审员  王艳玲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三日
法官 助理  汤希雅
书 记 员  彭文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