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新龙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株洲市新龙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02民终2589号
上诉人(原审第三人):株洲市新龙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云龙示范区云田镇马鞍社区陈家组唐学明私房。
法定代表人:唐树松,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少健,湖南天隆律师事务所律所。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8年1月8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南京市溧水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亲田,江苏苏清律师事务所律所。
原审被告:周光争,男,1975年7月21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
原审被告:醴陵新奥燃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醴陵市国瓷街道横店村。
法定代表人:韩继深,系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荣,湖南御辩律师事务所律所。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江红,湖南御辩律师事务所律所。
上诉人株洲市新龙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周光争、醴陵新奥燃气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醴陵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湘0281民初307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株洲市新龙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以与被上诉人**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22年1月24日向本院提交撤回上诉申请。
本院认为,上诉人株洲市新龙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株洲市新龙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6790元,减半收取8395元,由上诉人株洲市新龙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承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罗慧虹
审判员  彭建爱
审判员  罗湘武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余 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