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新龙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保全株洲市新龙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醴陵市人民法院
受 理 案 件 通 知 书
(2021)湘0281执保441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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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单位)申请保全株洲市新龙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的财产保全申请书已收到。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的受理条件,本院决定立案执行。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案由执行员肖灿主办。
二、在执行过程中,当事人必须依法行使申请执行的权利,同时也应当履行法定的义务。
三、在接到本通知起五日内,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0条、第28条之规定,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及线索,否则,可能导致案件不能及时执行。
四、诉讼案件的执行,不预交执行费。在第一次执行款中优先收取。
五、行政机关申请的非诉行政执行案件,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及生效仲裁裁决等非诉执行案件。应当在7日内预交案件执行费及执行费用。否则按自动撤回申请处理。
特此通知
二〇二一年六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