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新龙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株洲市新龙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醴陵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0281民初1821号
原告:**,男,1978年1月8日出生,汉族,江苏省南京市,住南京市溧水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亲田,江苏苏清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株洲市新龙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株洲市云龙示范区云田镇马鞍社区陈家组唐学明私房。
法定代表人:唐树松,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欣临,湖南天隆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少健,湖南天隆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原告**与被告株洲市新龙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9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556元,减半收取10278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15278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员 李文伟
二〇二一年八月九日
法官助理 张湘英
书 记 员 胡学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