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新龙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株洲市新龙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醴陵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0281民初3161号
原告:***。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强,株洲市法学会法律服务中心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特别授权,即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有权进行和解、申请执行、代收法律文书等。
被告:株洲市新龙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株洲市云龙示范区云田镇马鞍社区陈家组唐学明私房。
法定代表人:唐树松,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少健,湖南天隆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即代为申请财产保全、证据保全、法院调查;代为起诉、答辩、反诉、上诉;代为调查、出庭、提供证据;代为接收与案件有关的文书;代为承认、放弃、和解等。
被告:醴陵新奥燃气有限公司,住所地:醴陵市国瓷街道横店村。
法定代表人:韩继深,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江红,湖南御辩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荣,湖南御辩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第三人:宁波地龙非开挖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惊驾路41号503室。
法定代表人:张振平。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甫林,湖南湘泰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原告***与被告株洲市新龙建筑有限责任公司、醴陵新奥燃气有限公司,第三人宁波地龙非开挖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长  蒋启良
人民陪审员  张海兰
人民陪审员  肖爱红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五日
法官 助理  付佳毫
书 记 员  黄 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