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震旦消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重庆市南岸区南坪镇卫生院,重庆市南岸区南坪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等与重庆震旦消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南法民初字第09637号
原告重庆市南岸区南坪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重庆市南岸区南坪镇卫生院、重庆市南岸区南坪镇公共卫生管理中心、重庆市南岸区中医院,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南坪新街71号,组织机构代码45045622-4。
法定代表人***,院长。
委托代理人***,重庆金牧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某,重庆金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震旦消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枣子岚垭120号,组织机构代码20286692-9。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某某,重庆市渝经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重庆市渝经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市南岸区南坪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重庆市南岸区南坪镇卫生院、重庆市南岸区南坪镇公共卫生管理中心、重庆市南岸区中医院与被告重庆震旦消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市南岸区南坪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重庆市南岸区南坪镇卫生院、重庆市南岸区南坪镇公共卫生管理中心、重庆市南岸区中医院于2015年3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市南岸区南坪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重庆市南岸区南坪镇卫生院、重庆市南岸区南坪镇公共卫生管理中心、重庆市南岸区中医院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市南岸区南坪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重庆市南岸区南坪镇卫生院、重庆市南岸区南坪镇公共卫生管理中心、重庆市南岸区中医院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重庆市南岸区南坪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重庆市南岸区南坪镇卫生院、重庆市南岸区南坪镇公共卫生管理中心、重庆市南岸区中医院负担。
审判员*成

二〇一五年三月三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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