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震旦消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重庆震旦消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重庆恒泉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113民初50号
原告:重庆震旦消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枣子岚垭正街****1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32028669298。
法定代表人:方宇琦,经理。
被告:重庆恒泉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巴**尚文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3305056013J。
法定代表人:李元发,董事长。
原告重庆震旦消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重庆恒泉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4日立案。原告重庆震旦消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 判 长  李向前
人民陪审员  刘思碧
人民陪审员  李显珍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雷 丹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