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震旦消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重庆震旦消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重庆恒泉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渝0113民初20085号
原告:重庆震旦消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在重庆市渝中区枣子岚娅正街56号1层1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32028669298。
法定代表人:方宇琦,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全胜,重庆伟豪(江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恒泉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巴南区尚文大道81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3305056013J。
法定代表人:李元发,董事长。
原告重庆震旦消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重庆恒泉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1日立案。原告重庆震旦消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重庆震旦消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丁希来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宋 刚
书 记 员 廖荣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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