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震旦消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重庆震旦消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北城致远集团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渝0112民初12518号

原告:重庆震旦消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枣子岚垭正街****1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32028669298。

法定代表人:方宇琦,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当世,重庆当世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付英路,重庆当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城致远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龙溪街道龙华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2203507629F。

法定代表人:赵德全,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牟联祥,重庆荣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刚,男,汉族,1978年5月20日出生,住重庆市渝**,系公司员工。

被告:重庆中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双桥经开区双龙西路**1-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13459269258。

法定代表人:伍旭,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雅丹,重庆百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鑫,重庆百君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重庆震旦消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震旦消防公司)与被告北城致远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城致远公司)、重庆中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城房地产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13日立案后,依法由审判员田秀荣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震旦消防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付英路,被告北城致远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牟联祥,被告中城房地产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雅丹、周鑫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震旦消防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北城致远公司立即归还原告“中城时代工程项目”质保金本金358364.6元;2、要求被告北城致远公司以358364.6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标准支付2019年6月28日起至全款付清期间的资金占用费,利随本清;3、要求被告中城房地产公司对上述诉讼请求在其未支付被告北城致远公司的工程款范围内,对原告承担共同清偿责任;本案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中城房地产公司系重庆市双桥经济技术开发区重庆中城时代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单位,北城致远公司系总承包单位。2015年12月9日,北城致远公司与震旦消防公司签订了《重庆中城时代项目消防安装工程合同》,将消防工程分包给了原告。2017年6月三方签订了《协议书》,对原告享有的债权等进行了约定。2017年6月27日,原告施工的工程通过了消防验收。截止2019年6月27日施工工程已过质保期,北城致远公司应返还质保金。为维护合法权益,遂来起诉,请求判如所请。

被告北城致远公司辩称,我公司收到原告开具的发票金额是7792455.4元,根据合同,收取工程款要开具发票,原告要求支付工程款条件没有成就;公司没有结算资料,不确定三个合同的质保金金额;只是部分取得的消防验收,支付条件不具备,是否欠付质保金依法确认。

被告中城房地产公司辩称,原告要求北城致远公司支付质保金条件不具备,案涉工程5号楼一直停工未竣工,案涉工程没有整体综合验收,质保期没有开始计算;原告要求我公司承担责任无依据,二被告之间没有结算,不存在欠付工程款,还远远超付了工程款。综上,请求驳回原告诉请。

双方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质证。当事人对《重庆中城时代项目消防安装工程合同》、《重庆中城时代项目消防安装工程补充协议》、《中城时代项目小区综合管网施工合同》、重庆双桥经开区中城时代项目总承包工程施工合同及补充合同、判决书、分部验收记录、五号楼消防验收意见书、照片的真实性无异议,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本院予以确认;原告举示的两份消防意见书系复印件,本院对真实性不予确认;举示的三方协议书,北城致远公司虽对印章真实性有异议,但未申请鉴定,对三方协议书的真实性本院予以确认。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15年10月30日,以中城房地产公司为发包人、北城致远公司为承包人签订了一份《重庆双桥经开区中城时代项目总承包工程施工合同》,主要内容是乙方承包重庆市双桥经开区中城时代总承包工程。

2015年12月9日,以北城致远公司为甲方,震旦消防公司为乙方签订了一份《重庆中城时代项目消防安装工程合同》,主要内容是:乙方承接重庆中城时代项目消防安装工程,按甲方提供中煤科工重庆设计院设计重庆中城时代项目消防安装施工图及相关装修图范围;工程为固定总价合同,建筑面积为固定84000平方米…总价包干固定价84000平方米×60元/平方米=504万元,综合包干价不签证任何签证单。付款方式为:本工程整体综合验收合格(通过消防交验),乙方移交完竣工资料并办理完竣工结算后2个月开始支付本工程核定的结算价款,甲方向乙方付至核定结算价款的95%(支付顺序以单栋楼竣工日期先后顺序逐步支付),余下结算总价的5%为工程质保金,待合同约定质保期满30日内一次向乙方结清(无息);每期付款,乙方均须向甲方提供相应金额的建安发票。本工程自乙方竣工交付起(以竣工综合验收报告时间为准),按规定质保期两年。合同还对其他方面进行了约定。

2016年10月12日,以北城致远公司为甲方、震旦消防公司为乙方签订了一份《重庆中城时代项目消防安装工程合同补充协议》,主要内容是:1#楼工程水电安装班组无力施工,建设单位和施工总承包单位决定将部分工程交由震旦消防公司施工,具体内容如下:从专用配电室到1#楼3台电梯的电缆配电箱,双电源切换箱的安装接线;从专用配电室到1#楼4台风机、电缆、配电箱、双电源切换箱的安装接线;从专用配电室到消防水泵房的桥架、电缆安装接线;从水泵房的二次供水到1#楼屋顶18m3消防水箱管道安装;消防水泵房、生活泵房以及消防控制中心的静电地板以及防雷接地工作;车库所有弱电桥架到消防控制中心的安装工作;专配、公配室内桥架电线的消防安装工作;弱电机房消防控制中心及监控中心双电源电缆及控制柜。本工程为可调价格合同,暂定金额为150万元,实际金额以实际完成工程量计算为准。所有工程完成竣工验收后,支付至合同总价的90%,甲方与中城公司完成结算后支付至结算价的97%,余下工程结算价款的3%作为工程质量保修金,从竣工验收完毕之日起满两年,承包人完成全部保修工作后,发包人与承包人双方针对保修款进行阶段性结算,结算完成后28个工作日内,将保修款扣除两年保修期间发生的所有承包人承担费用、违约金后支付给承包人。该份协议还对其他方面进行了约定。

2016年8月15日,以北城致远公司为甲方、震旦消防公司为乙方签订了一份《中城时代项目小区综合管网施工合同》,主要内容是:甲方向乙方发包金桥香榭小区综合管网施工工程,按中煤科工重庆设计院设计重庆中城时代项目小区综合管网安装施工图布置范围。本工程质量缺陷保修期为贰年。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并交付甲方后,乙方移交完整合格的竣工结算资料,甲方支付到施工图预算价85%,当工程进度款累计支付至施工图预算的85%时,发包方不再支付工程进度款,余款待结算后支付;乙方竣工结算办理完后2个月,甲方向乙方付至核定工程结算总价的95%;余下的5%为工程质保金,待合同约定质保期满30日内一次向乙方结清(无息)。合同还对其他方面进行了约定。

2017年6月10日,以中城房地产公司为甲方、北城致远公司为乙方、震旦消防公司为丙方签订了一份《协议书》,主要内容是:乙方与丙方就消防工程、电线电缆安装、室外综合管网事宜签订了合同,约定丙方在履行完毕合同项下全部义务后,丙方的总结算为8150820元,尚应付丙方的款项为2487455.4元(按合同约定质保金即358364.6元不包括在内),截止本协议签订之日,乙方已付5305000.00元,尚欠2487455.4元。……关于质保金,到期后根据余款,由甲方协助丙方从乙方预留质保金剩余部分中,优先以资产方式进行支付。震旦消防公司与北城致远公司均陈述该份协议书中约定的358364.6元质保金是前述震旦消防公司与北城致远公司签订的三个合同项下的质保金,无法区分。

一号楼在2016年9月14日通过了建筑电气分部工程质量验收;一期地下车库在2017年5月18日通过了建筑电气分部工程质量验收;2017年6月27日中城时代二期2#、3#、5#及地下车库通过了消防验收。

庭审中,震旦消防公司陈述:三方签订的《协议书》中约定的工程尾款已经支付完毕,表明震旦消防公司已经履行完所有义务;5号楼原告施工内容已经完工;质保金无法区分,应从三方协议第一条原告全部履行义务,从2017年6月20日起算两年,我方完成并提供了资料;综合验收是分部分项的综合验收。北城致远公司陈述:《协议书》中约定的结算金额是附条件的结算金额,5号楼没有完工但已经投入使用。中城房地产公司陈述:5号楼没有通过竣工验收,中城房地产公司与北城致远公司未结算,我方不存在欠付工程款。

本院认为:震旦消防公司与北城致远公司签订的《重庆中城时代项目消防安装工程合同》、《重庆中城时代项目消防安装工程合同补充协议》、《中城时代项目小区综合管网施工合同》系各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属合法有效。

《协议书》中约定的质保金358364.6元是《重庆中城时代项目消防安装工程合同》、《重庆中城时代项目消防安装工程合同补充协议》、《中城时代项目小区综合管网施工合同》三个合同项下的质保金,无法进行区分。三个合同约定的质保期均为两年,中城房地产公司虽抗辩5号楼没有竣工验收,但5号楼原告施工的部分已经通过了验收,且5号楼已经投入使用。三个合同涉及工程最后的通过竣工验收的时间是2017年6月27日,因质保金无法区分具体是哪个合同的质保金,本院依法从2017年6月27日计算两年。《重庆中城时代项目消防安装工程合同》约定质保期满30日内支付质保金,《重庆中城时代项目消防安装工程合同补充协议》约定结算完成后28个工作日内支付质保金,《中城时代项目小区综合管网施工合同》约定质保期满30日内支付质保金。

因三个合同质保金无法区分,本院依法认定北城致远公司应在质保期满30日内支付质保金,即在2019年7月27日前支付质保金,

质保金已达到支付条件。《协议书》中已经明确载明了三个合同的质保金共计358364.6元,故对于震旦消防公司请求判令北城致远公司支付质保金358364.6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对于请求判令北城致远公司支付资金占用费,以358364.6元为基数,从2019年7月28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从2019年8月20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款项付清日止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超出部分,不予支持。

北城致远公司与中城房地产公司尚未办理结算,无法确定是否存在欠付款,对于震旦消防公司请求判令中城房地产公司在欠付款范围内对其承担支付责任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北城致远集团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重庆震旦消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质保金358364.6元;

二、被告北城致远集团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重庆震旦消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资金占用费,以358364.6元为基数,从2019年7月28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从2019年8月20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款项付清日止;

三、驳回原告重庆震旦消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870.34元,减半收取3435.17元,由被告北城致远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田秀荣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马晓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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