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震旦消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山东博山工业泵制造厂、重庆震旦消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304民初1134号
原告:山东博山工业泵制造厂,住所地淄博市博山区白塔镇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470638048X1。
法定代表人:张钢,厂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兆德,男,系原告会计。
被告:重庆震旦消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枣子岚垭正街56号1层1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32028669298。
法定代表人:方宇琦,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静,重庆江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山东博山工业泵制造厂与被告重庆震旦消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5日立案。山东博山工业泵制造厂于2022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明确表示不再交纳案件受理费。
本院认为,山东博山工业泵制造厂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博山工业泵制造厂撤诉。
审 判 员  孙 勇
二〇二二年五月六日
法官助理  尹九州
书 记 员  孙 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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