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震旦消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重庆震旦消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申诉、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渝民申1591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重庆震旦消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
法定代表人:方宇琦。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雄伟,重庆中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男,1967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
一审被告:重庆三维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合川区。
法定代表人:黄立刚,该公司总经理。
一审被告:重庆宜筑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合川区。
法定代表人:黄庆明,该公司董事长。
再审申请人重庆震旦消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震旦公司)与被申请人***及一审被告重庆三维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维公司)、重庆宜筑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宜筑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8)渝01民终697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震旦公司申请再审称,一、震旦公司与***并无增量工程合同关系。案涉全部签证单均无震旦公司及工作人员的签章。二、鉴定结论有误。鉴定中,鉴定人并未对签证单是否属施工图外增量工程进行确认。“签证单1”不属增量工程。且未按合同约定对增量工程下浮18%进行计价。三、一、二审法院按月息2%的标准计算资金占用损失缺乏法律依据。案涉合同系无效合同,应当视为对欠付工程款利息无约定,即应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资金占用损失。综上,一、二审法院认定事实及适用法律错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的相关规定,申请再审。
本院经审查认为,一、关于***是否完成了施工图外的增量工程问题。本案中,宜筑公司系工程发包方,三维公司系工程总包方,震旦公司系工程分包方,***系实际施工人。审理中,***为证实其实施了施工图外的增量工程,举示签证单予以证明。在***举示的签证单中,有震旦公司认可的代表三维公司的工作人员严明勇、代德寿签字或一人签字,部分签证单中有宜筑公司工作人员蒋昌林签字,虽然证据存在瑕疵,但结合鉴定人员的意见,该部分签证单应当作为认定工程增量的依据。故二审法院认定***实施了相应增量工程并无不当。
二、关于鉴定结论及工程款计算的问题。本案二审审理中,经二审法院委托,重庆道尔敦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对案涉工程项目进行了现场踏勘,并作出了相应补充鉴定意见。二审法院扣除了仅有施工人员签字的签证单工程量部分后,计算***实际施工的增量工程部分工程款,并无不当。而震旦公司在上诉意见及鉴定过程中,亦未对增量工程计价标准提出异议。故二审法院对鉴定结论及工程款计算并无不当。
三、关于资金占用损失的问题。***作为实际施工人完成了案涉工程项目的施工,并通过验收。震旦公司未按期付款,对***造成了损失。为此,一、二审法院酌情认定按月息2%的标准计算资金占用损失并无不妥。
综上所述,震旦公司申请再审的理由均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重庆震旦消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吉守明
审 判 员 干建强
审 判 员 敖宇波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张 晟
书 记 员 陈媛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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