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渝0108民初14763号
原告:**,男,汉族,1963年9月11日出生,住四川省渠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葆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南坪街道。
法定代表人:***。
第三人:海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东阳市江北街道。
法定代表人:应培新。
第三人:重庆震旦消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枣子岚垭正街。
法定代表人:***。
第三人:重庆红曼通风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南坪街道南湖路。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重庆葆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第三人海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2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本院决定予以免收。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吴 维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