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震旦消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重庆震旦消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重庆市黔江中心医院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非诉财产保全审查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渝0114财保102号 申请保全人:重庆震旦消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枣子岚垭正街56号1层1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32028669298。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保全人:重庆市黔江中心医院,住所地重庆市黔江区城西街道办事处城西九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500114452947780M。 负责人:**和。 重庆仲裁委员会在审理申请保全人重庆震旦消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保全人重庆市黔江中心医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保全人重庆震旦消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保全人重庆市黔江中心医院名下价值1700000元财产予以查封、扣押、冻结。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分公司为申请保全人重庆震旦消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提供保险担保。 本院审查认为,申请保全人重庆震旦消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本院已告知申请保全人如果保全标的物不实而无法采取保全措施的风险或申请保全人在诉讼中败诉而因保全措施给被保全人造成的损失均应由申请保全人承担,申请保全人对此已明示同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保全人重庆震旦消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 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申请保全人向本院交纳。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陈 江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一日 法官助理  庞 建 书 记 员  ***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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