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震旦消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重庆震旦消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重庆云鸥产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渝0113执520号 申请执行人:重庆震旦消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枣子岚垭正街56号1层1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32028669298。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代理人:沈根,上海锦天城(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上海锦天城(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重庆云鸥产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巴南区云计算产业园39栋1**7层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5095338919W。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男,1986年3月2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巴南区渝南大道129号6幢1-6,重庆云鸥产业有限公司员工。 关于本院受理的重庆震旦消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重庆云鸥产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渝0113民初22650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重庆震旦消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22年1月12日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金额为:1.工程款、利息及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共计1344873.46元;2.律师费50000元;3.资金占用利息。本院于同日受理。 执行中,本院于2022年1月1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因被执行人未在执行通知书指定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已将被执行人重庆云鸥产业有限公司纳入限制高消费名单。 另,本院通过2次网络查询调查了被执行人重庆云鸥产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不动产、车辆、股权、网络金融资产等财产状况,通过传统调查方式调查了被执行人的住房情况。经调查1.本院于2022年1月28日冻结了被执行人重庆云鸥产业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卡账户、财付通,冻结期限为一年,本院支付给申请执行人32054.21元,收取执行费380元;2.本院于2021年11月5日以(2021)渝0113执保1258号执行裁定书对重庆云鸥产业有限公司位于巴南区xxx房屋、于2022年5月5日以(2022)渝0113执520号执行裁定书对巴南区xxx房屋共计四套商业用房进行了查封,因被执行人没有其它财产可供执行,因此,本院依法对上述房屋进行网络拍卖。后经一拍、二拍均流拍,申请执行人申请以二拍保留价合计作价1187592元以物抵债。本院支付给申请执行人垫付评估费7000元;支付给重庆雍迦科技有限公司拍卖服务费4750.35元,本院收取执行费14000元,因此本次以物抵债实际抵偿金额为1161841.65元。本案共计执行到位1193895.86元,共计收取执行费14380元,执行到位金额尚不足以清偿生效裁判文书确定的债务;3.本院于2023年3月24日查封重庆云鸥产业有限公司名下巴南区xxx房屋,因该房屋仅办理初始登记未发放产权证,且有限制,暂不具备处置条件。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认为,本案在执行中经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重庆震旦消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已于2023年3月24日电话同意终本,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仍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涂      恩 审 判 员 李      智 审 判 员 姚   坤   林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记员*** -1-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