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某某消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郭某,某某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渝0108民初5646号
原告:重庆某某消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告:***,女,1957年7月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南岸区。
被告:郭某,男,1982年6月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南岸区。
被告:***,男,1956年1月1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南岸区。
被告:山东某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
负责人:彭某,经理。
被告:重庆市南岸区某某路街道金鹤社区居民委员会,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
法定代表人:罗某,主任。
第三人:重庆某某天澄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重庆某某消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郭某、***、山东某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重庆市南岸区某某路街道金鹤社区居民委员会、第三人重庆某某天澄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3月7日立案。原告重庆某某消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现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某某消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某某消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重庆某某消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已缴纳)。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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