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伟业建设集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株洲伟业建设集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物权保护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湘02民辖终25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株洲伟业建设集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株洲市云龙示范区双丰村谭家湖组。
法定代表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株洲芦淞国有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株洲市芦淞区太子路998号。
原审被告:***,男,1962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株洲市石峰区学林办事处双丰社区湾塘组66号。
上诉人株洲伟业建设集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株洲芦淞国有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不服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2016)湘0203民初232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请求依法撤销(2016)湘0203民初2327号民事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有管辖权的荷塘区人民法院审理。
上诉人株洲伟业建设集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上诉理由: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无任何法律关系,上诉人系该宗土地的使用权人,原审法院以保护物权为案由不当,故应当按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应由被告住所地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不动产保护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因本案所涉不动产位于株洲市芦淞区,故芦淞区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刘艳辉
代理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彭亮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