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伟业建设集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株洲市石峰区恒木建筑器材租赁行、株洲伟业建设集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0211民初397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株洲市石峰区恒木建筑器材租赁行,经营场所湖南省株洲市石峰区时代国际小区。
经营者:周维,男,1989年5月15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浏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松林,湖南天桥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即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上诉,代签代收法律文书等。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华,湖南天桥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申请人:株洲伟业建设集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云龙示范区学林街道双丰社区谭家湖组84号。
法定代表人:刘建伟。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丽芳,该公司员工,女,1981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即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代为和解、调解,代为签收法律文书等。
原告株洲市石峰区恒木建筑器材租赁行诉被告株洲伟业建设集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26日作出(2021)湘0211民初397号民事裁定书,查封、冻结、扣押被申请人株洲伟业建设集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41万元银行存款或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解除保全申请人株洲市石峰区恒木建筑器材租赁行于2022年2月28日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株洲伟业建设集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华融湘江银行株洲云龙支行8225××××0174账户的冻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株洲市石峰区恒木建筑器材租赁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株洲伟业建设集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华融湘江银行株洲云龙支行8225××××0174账户的冻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尹 利 容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实习田莉
书 记 员 凌 梦 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