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先达公路工程有限公司

株洲先达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株洲市分公司、某某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湘0202民初2164号
原告株洲先达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芦淞路167号。
法定代表人刘华庆,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湘,湖南百杰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上诉,签收法律文书等)。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株洲市分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文化路40号。
法定代表人李先良,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廖海涛,男,1990年5月22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东安县,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上诉,签收法律文书等)。
被告**,男,1973年8月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醴陵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株洲先达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株洲市分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株洲先达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12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株洲先达公路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株洲先达公路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株洲市分公司、**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5244元,减半收取2622元,由原告株洲先达公路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陈晓东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七日
书记员  周 源